摘要:近日,二三里从榆林市政府了解到,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榆林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暂行)》,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同意。《办法》规定,城...
近日,二三里从榆林市政府了解到,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榆林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暂行)》,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同意。
《办法》规定,城市市区内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时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期内的证明。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居所的个人可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将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同时,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地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遛放的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自2019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9年2月8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本文来源于榆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