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辱骂挑衅警察、暴力袭警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就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然鹅~有人就是要搞事情01案例6月24日23时57分,佳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途经佳县暴家坬三岔路口时...
辱骂挑衅警察、暴力袭警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就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
然鹅~
有人就是要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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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月24日23时57分,佳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途经佳县暴家坬三岔路口时,发现韩某某酒后与他人打斗。民警李常强、张昭和辅警张良良立即下车进行制止,在民警表明身份后,韩某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推搡、辱骂民警。随后出警民警向110请求增援,巡特警大队民警白江波、高建宏、张永军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韩某某到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韩某某拒不配合,并大声辱骂、恐吓民警。
在民警强制传唤的过程中,韩某某将辅警高建宏踹倒,致使其右肘部骨折,并用手扳民警张昭的手指、辅警张良良的胳膊,致张昭右手无名指受伤,张良良左臂受伤。后民警依法将韩某某强制传唤至佳县公安局,韩某某依然不听民警劝说,大声辱骂、恐吓民警,扬言已记住民警容貌并要对民警打击报复。
6月25日,韩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6日,经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韩某某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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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月29日17时许,神木市公安局店塔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店塔广场附近,有宠物狗被车碾压致死引发纠纷,请求出警处置。店塔派出所民辅警张志军、刘嘉月、张雄雄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在店塔广场附近的马路上,王某(女)所养宠物狗因未系狗绳被张某某驾车经过时碾压致死,二人发生纠纷。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拒不配合调解,并对处警民警进行殴打抓咬,致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违法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5日。
7月8日、9日,省公安厅“维权办”二级高级警长李满意一行来榆分别看望慰问了在执法过程中负伤的神木市公安局民辅警张志军、刘嘉月、张雄雄和佳县公安局民辅警高建宏、张昭、张良良,并向负伤民辅警转达了厅党委和厅“维权办”的问候与关爱,发放了抚慰金。
普法小课堂
第一: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第二: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
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第三:警威不可辱,警权不可欺!
绝对不容许有人侮辱践踏警察的尊严,无论是街上公然侮辱还是躲在屏幕背后敲键盘,辱警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